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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乡村医生退休待遇新政策

职业规划 2019-05-19 13:10:11 23 作者:李一老师

导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新政办发﹝2015﹞1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稳定我市乡村医生队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新政办发﹝2015﹞1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稳定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巩固和完善村卫生室的基本功能,更好地为广大农牧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市实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优化激励机制,进一步落实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力争使乡村医生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达到100%,其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到2025年100%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不断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的保障农牧区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加大投入力度,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一)完善村卫生室规划设置。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4〕251号)和原自治区卫生厅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暂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06〕11号)要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室内布局合理,分设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和药房,各室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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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举办,属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其资产所有权归政府或集体所有。各区(县)要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自治区支持并落实配套资金。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和全科医疗科,提供中医民族医服务的村卫生室应同时将中医民族医科登记为诊疗科目。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在村卫生室,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配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500—1000人的,配1—2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配2—3名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各区(县)要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形式,引导大中专医学专业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

三、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综合服务能力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并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人员。其职责包括:

1.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2.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民族医药方法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及转诊服务。

3.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指导。

4.承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二)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制度。

1.准入。

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

从2015年起,新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或卫生计生部门、教育部门共同认定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成人教育和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定向培养取得中等医学学历的人员)。不具备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除外)不得进入乡村医生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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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2.退出。

(1)政策退出:截止到12月31日,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后,原则上不再聘用。确因工作需要(如:本人工作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可申请返聘,由所在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返聘手续。

(2)申请退出:未到龄乡村医生自主选择退出村卫生室工作。

(3)其他原因退出:乡村医生在岗工作期间,不能胜任工作、不能履职或不服从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经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卫生院可以终止聘用,并报请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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